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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取消規定】
付訂金視同雙方同意簽署【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(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
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
將依據【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: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(1)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(2)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(3)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4)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5)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6)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(例如機票無法退票.飯店扣訂金等等…)
喜來登自由行取消作業費用規定
此行程為保證入房方案,訂購付款完成需保證入住,如因個人因素,無法成行可以轉讓,若取消會被收取手續費。
取消收取標準:以商品總價格(含稅) -「本公司收取之費用」-「交通運輸公司退票手續費or罰金」-「飯店取消費用手續費or罰金」= 實際可退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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